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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技的行政监管以基因编辑婴儿为例(5)

来源:生命科学仪器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三、技术的政府监管 现代社会是高度复杂的体系,现代政府也是极为复杂的建制。因应于社会的复杂化,政府机构也以日益庞大的机制来应对,以避免监

三、技术的政府监管

现代社会是高度复杂的体系,现代政府也是极为复杂的建制。因应于社会的复杂化,政府机构也以日益庞大的机制来应对,以避免监管缺位,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在纵横分工的政府体系中,分类分层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是良政善治的一般制度安排。所谓政府行政管理的有效,就是明显增进公共利益。“公共行政与私营部门管理的区别在于,政府有义务增进社会的公共福利。从道德和常识的角度看,公共行政必须服务于‘更崇高的目的’,即使社会大众对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迭有争议,但是其作为公共行政管理者的职责所在和其行为的指南,却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当他们的行为未能符合公共利益要求时,便可能要受到把部门利益或个人私利置于公共利益之上的批评。公共行政面临的核心问题在于,确保公共行政管理者能够代表并回应民众利益。”[12]现代政府不仅依据社会分工原则进行分类分层管理,而且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的时候,需要在总体上为政府行政管理确定宏观架构、基本职能、资源配给与评价机制。因此,对贺建奎逾越科研伦理和管制机制的行为,在厘清机构责任、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之后,需要人们再次放宽视野,去思考政府总体的监管体制机制及其改革问题。

中国政府监管的总体责任是巨大的。这与中国政府定位于发展型政府是密切相关的。既然政府将国家发展的相关事务总揽于自身,政府也就需要承担远远超出仅仅掌握执行权或行政权的政府应承担的种种职能。这是一种特殊的政治定位所注定的状态。一方面,“集中力量办大事”是高度集中资源的政府体制的势所必然。“举国体制”也就成为广义政府必须担负举国责任的体制机制缘由。另一方面,以强大的政治意志处置重要的行政管理事务是必然的行为举措。因此,凡是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事务,都必须由政府担起责任来。这样的行政管理体制自具优势:它在开创国家发展局面上具有一般国家难以比拟的长处,在完成超大型项目的建设上更是具有令人称奇的效能。[13]

举国体制下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也有一些内在限制。在资源配置的方式上,现代政府一般采用两种机制,一是均衡性机制,二是倾斜性机制。这两种机制只是相对划分而已。均衡性机制是受构成现代国家诸要素的不可或缺性决定的,倾斜性机制是受现代国家资源有限性所决定的。但采取后一种机制不能以牺牲基本的均衡、即各领域与各层级都需要配给必须的行政资源为代价;反之亦然。采取前一种机制不能以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方式对一段时间、一定条件下的重点事务掉以轻心。如此,一个国家的行政监管机制才会真正有效。在中国,由于举国体制的行政管理特点,决定了国家重大行政事务具有优厚的资源与监管部门的倾力相待,而相对不那么重要的行政管理事务,就可能因为资源的缺乏与监管部门的消极性而受到冷落。至于那些零星的行政监管事务,有时就处于一种监管缺位、资源短缺与放任自流的状态。像贺建奎进行的相关试验,处在两种监管状态之间:就其研究的前沿性和瞩目度来讲,国家行政监管部门是乐见其成的;但就国家配给的资源与对之的监管,与国家重大事务,尤其是国家重大政治事务相比,显然相形见绌。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愈来愈重视科学技术的地位与作用。这与邓小平长期提倡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且,科技在中国政府极为重视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上,占比也越来越高。但是,除了国家政策不遗余力支持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之外,即便是处在科技前沿的研究或开发项目,也较难引起国家层面的重视和资源的支持。有的研究与开发主要依赖大学或公司机构的资源投入,因此常游离在行政监管之外。除非研究与开发的成果呱呱坠地,引起世人关注时,行政监管部门才予以奖掖,抑或在世人发出普遍谴责时予以追惩。贺建奎这种受到伦理谴责、纪律处分、法律追究的高风险技术开发,恰好属于后一种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国家对前沿科研的投入与监管,无论是力度还是效用,相比于过往,都有了显著的提高。但由于在监管的布局上、资源的配置上、责任的落实上、社会的互动上,都存在诸多制度缺失,因此行政监管滞后于迅猛发展的产学研一体化需求。在监管布局上,法律的供给亟须强化。相应地,行政监管的具体负责部门及其监管渠道、监管方式、常规手段需要改革完善。在资源配置上,由于人员与资金的数量短缺,监管常常依赖文献性的法规。立法与政府部门主要进行文献性立法、行政性立规,至于法律规条的实施,普遍处在松弛的状态。因此,针对高风险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必须落实法律与行政监管。在责任的落实上,由于条条块块的行政机制还没有调整到条块互动、无行政管理疏漏的状态,因此监管部门间对监管对象的监管难以做到无缝对接,导致被监管者有很多空子可钻。贺建奎在大学、公司与医院的区隔地带活动自如,三类机构却又不约而同卸责,责任自然就轻而易举地流失了。在社会的互动上,由于碎片化社会机制的制约,社会并没有形成相互制衡以促使人们奉公守法、敬重纲纪的氛围,一些铤而走险的人如“科学狂人”贺建奎,也就以自己对法律条规、社会规则和伦理规范的轻慢,做出一些惊世之举。可见,贺建奎事件注定成为促使中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上佳案例。

文章来源:《生命科学仪器》 网址: http://www.smkxyq.cn/qikandaodu/2021/0610/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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