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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技的行政监管以基因编辑婴儿为例(4)

来源:生命科学仪器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就生物技术公司及其监管来看,贺建奎在大学供职之外,创办了深圳市瀚海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据报他还是因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法人代

就生物技术公司及其监管来看,贺建奎在大学供职之外,创办了深圳市瀚海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据报他还是因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在贺建奎公布自己基因编辑婴儿降生的新闻以后,无论是瀚海还是因合生物,都先后发表声明称自己与基因编辑婴儿全无关系。①参见:两家公司就基因编辑婴儿试验所发布的声明。瀚海基因声明见:http:∥;因合生物CEO表态见:https:∥/s?id=&wfr=spider&for=pc。访问时间:2018年12月5日。由此可知,贺建奎开办的公司,根本就没有约束他行为的相关行政规制。可以设想,他在南方科技大学停职期间,应当由其所在公司规范他的行为。只有当其行为不受公司行政规则的规范,他才可能违背科研伦理,从事基因编辑婴儿的试验。大学与公司失于监管,就让贺建奎完全成为一个不受规则控制的自由人,于是他既不向大学的行政规制负责,也不受制于所在公司的行政规章。一个完全处在组织行政规制之外的人,可以放胆行事。贺建奎成为一个“科技狂人”,也就不意外了。

就相关使用风险性技术的机构如医院而言,贺建奎的基因编辑婴儿是在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促成下出世的。这所医院,理所当然应当建立有相对完整的医院行政管理体系,否则就是一所应当取缔的医疗机构。但恰恰就是这所促成了举世第一例基因编辑婴儿重大试验的医疗机构,向人们证实了该院没有严格的行政管理体制:医院的伦理委员会是如何批准贺建奎试验的,不仅缺乏理据,而且未向主管机构报备;医院自身运行的专业技术流程与各个科室与医院管理层的行政控制机制,似乎对贺建奎的试验全无约束与规制效用。保守地说,和美妇儿科医院的行政监管机制是不健全的;直接点讲,和美妇儿科医院的行政监管是形同虚设的。基因编辑婴儿降生以后,和美妇儿科医院坚决否认院方与贺建奎有任何合作,事件似乎坠入迷雾之中。但扩展开来说,不管基因编辑婴儿在哪家医院降生,前述对医院行政监管的质疑,都可以成立。如果说在缺乏相关合作手续的情况下,深圳竟然可以为基因编辑婴儿的降生提供医院服务,那么人们就有理由推定,深圳整个医院系统的行政监管机制就是形同虚设。

在以上从三类机构的内部行政监管问题,分别讨论了基因编辑婴儿降生的实操人员的机构监管责任及其机制缺失之后,我们还可以放宽视野,进一步审视更高层级的行政监管部门也就是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这样的审视,不是着意跟相关部门过意不去,而是旨在改善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堵塞已经存在的监管漏洞,防止因监管漏洞引发更多的社会危机。这是在高度复杂的社会中,从社会机构与政府监管的边际关系上必须进行的关联审视。

这一审视,首先落到上述三类机构的行政监管部门上。一是教育主管部门。贺建奎属于南方科技大学的雇员,一方面雇员单位存在失察的情况,应予追责;另一方面,也应当上追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对于教育主管部门、尤其是科研管理部门来讲,对下辖学校的科研情况、尤其是具有不可预期的风险性科研项目,应当了如指掌,这样才能进行富有针对性的教育行政管理:既给大学科研提供强有力的行政动力,也预防大学科研出现不可控的风险。以南方科技大学及其主管部门在贺建奎试验中的监控缺位以及事后的卸责姿态来看,可以说教育主管部门是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行政管理责任的。二是医院主管部门。深圳市与广东省的卫健委是医院的政府监管机构。在贺建奎试验尘埃落定之后,省市卫健委迅速启动调查程序,表现出一种事后及时处置事件的积极态度。国家卫健委也责成省市两级相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显示出积极负责的态度。①参见:有关媒体报道。http:∥/money/article/。访问时间:2018年12月5日。人们也知悉,原国家卫计委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规,以规范相关试验。2016年公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明确规定: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未设立伦理委员会的,不得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伦理委员会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并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登记。深圳也进行了细化规定,但据报给予贺建奎试验以伦理审查过关的和美妇儿科医院,并没有向深圳市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备案。可见,相关行政法规成了一纸空文。之所以如此,就在于行政法规与具体的行政管理程序之间是脱钩的。一个良好的监管机制,这两个环节绝对不能有任何欠缺。与此同时,相关的惩戒措施也没落实到位,如果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沦为一种社会呼吁,就难以刚性约束相关规则必须约束的对象的行为。一种有效的行政监管,一定是奖掖功能与惩罚手段相辅相成的机制,两者之间缺一不可。前者在相关行为之先预应性地引导行为选择,后者在相关行为负面后果呈现的情况下予以惩治。三是相关商业公司的主管部门。贺建奎建立了自己的生物技术公司,他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合法运作。目前尚未见他的公司违法的报道。但他在学校与公司规则约束之外的基因编辑婴儿试验,表明政府对他公司的监管是缺位的。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是多方面的,诸如法治监管、安全监管、环境监管、审计监管等等。其中,安全监管是重要的一环。在当代生物技术疾速发展的情况下,政府对极易诱发风险的生物技术公司的监管,是一项关乎公共安全与大众福祉的重要任务。遗憾的是,公开报道鲜见相关政府部门有效监管生物技术公司的消息。这说明政府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发挥还存在很大空间。

文章来源:《生命科学仪器》 网址: http://www.smkxyq.cn/qikandaodu/2021/0610/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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