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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技的行政监管以基因编辑婴儿为例(3)

来源:生命科学仪器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二、高风险科技的内部行政监管 让基因编辑婴儿顺利降生,贺建奎缺乏对风险性研究项目的伦理省思,应该是最直接的导因。这证明中国从事高风险的前

二、高风险科技的内部行政监管

让基因编辑婴儿顺利降生,贺建奎缺乏对风险性研究项目的伦理省思,应该是最直接的导因。这证明中国从事高风险的前沿科技研究的从业人员在科技伦理上的素质亟待提高。相对于科研人员的个人素质而言,法律、组织、社会、政府都需要提高对科技关注和管控的能力,以改变法律存在真空、组织责任不明、社会约束乏力、政府监管缺位的情况 。从法律方面来看,贺建奎最后被以非法行医罪科刑,就不是直接针对他犯险从事基因编辑婴儿的“科学”研究的行动。而相关立法的跟进,似乎未见下文。这证明中国针对高风险科技研究的法治建设还需要加快步伐。从社会公众的角度看,由于高风险的科学技术研究,公众大都只能隔岸观火,不具备专业判断能力,只能寄希望于专业人士之间的信息披露与伦理审查。在这方面需要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是,由于中国公众长期强烈期待自己国家科学技术研究上的重大突破,而且对科技的一些微突破都感到欢欣鼓舞甚至欣喜若狂,这无形中鼓励了像贺建奎这样的“科学狂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从事风险尚不可控的科技活动。

从公共管理的视角看,高风险的科技探索,行政监管责任更为直接和重要。现代公共管理,不单是指公共部门即政府的行政管理,也包括私营机构如公司、大学围绕公正与效率目标实施的行政管理。①李福海认为,公司行政的整合功能旨在“对企业的整个组织架构和各类管理活动进行整合,指挥、协调、沟通、监控企业的整体运作,理顺企业内外关系,维持企业整体有效地运行”。此外,公司行政的综合功能、服务功能、保障功能,对企业的管理有效性与公司绩效都发挥着重要影响。参见:李福海.再造公司行政[J].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2):12-16.可见,行政运作在公司结构中具有多么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大学的行政管理可做同样理解。从贺建奎归属机构的视角看,他供职的大学机构、介入的公司行为,都需要从行政监管的视角加以审视,以明确其应担负而未担负的公司行政与大学行政的监管责任。这是前置的现代机构的行政管理问题。所谓前置,指的是这些机构的行政管理到位与否,直接决定机构从业人员和组织机构本身是否合法、合规的行为。而政府机构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相对而言则是后置的责任。因为政府机构并不可能直接且全方位监管所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行为。政府机构更多依赖的是法律手段、行政规则和行政监察手段。尽管这些手段的直接性不如公司、大学机构的日常性。在贺建奎无视科学研究伦理从事基因编辑婴儿试验的过程中,大学实验室、生物科技公司和医院必须担负相应的监管责任。但三类机构与相关政府行政监管部门的缺位,一定存在促使人们索问的监管盲点。在机构和政府监管责任方面,三个层次递进的行政监管问题应该正视:一是具体机构的内部行政监管问题,这是一个取决于公司与大学机构自身管理机制到位与否的直接监管。二是政府具体机构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问题,这是一个在机构与政府边际上的监管机制。三是整个政府体系的行政监管问题,这是一个政府监管体制行使的监管职能安排。

对此,可以先从直接涉事的三类机构的内部行政监管说起。南方科技大学的贺建奎实验室是直接从事相关研究的机构,尽管他在直接进行基因编辑婴儿试验的时段中,办理了停职手续,但除了特定时段之外,他都是以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的身份行事的。因此,贺建奎直接供职的南方科技大学生物系,负有不可推卸的行政监管与督导责任。这不是基因编辑婴儿出生后由该校生物系学术委员会发一纸声明就可以卸责的。与此相关,南方科技大学作为一家力图占据前沿科技舞台的技术类大学,应当对大学相关研究的伦理风险有一个系统预估,并且采取有力的学校整体管理举措,防止风险过大、至少是风险难以预期的研究项目陷入失控的状态。从目前报道看,南方科技大学似乎并没有预估校内院系风险性研究项目的行政管理举措。结合相关研究项目的审批情况与研究进展来看,国内大学行政管理部门似乎对基因编辑技术运用于人体都明显缺乏行政警觉。相反,大学行政主管部门倒是表现出一种鼓励前沿研究的乐观其成态度。毫无疑问,对基因编辑婴儿的风险失察,大学行政监管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中国大学万马争过“一流”桥的当下,各个高校使出浑身解数,努力提升自身的科研实力,力求跻身世界前沿科研阵地。这是令人鼓舞的大学发展景象。但不可忽视出现的一些科研乱象。尤其在居于连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商业利用关键地位的生物技术领域,更是出现科学家一身三任的现象。这不在少数,不免让人担忧他们分身乏术可能引发的种种风险——在研究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忙于运用,在技术不成熟的情况下就急于投融资进行商业推广,完全将科学研究伦理、技术运用道德、大学社会责任抛在脑后。可见,大学行政监管部门不仅需要以高度清醒的理性精神审批核准机构的发展战略,也需要审慎对待大学各部门,尤其是给社会带来不可预期风险的技术院系的科学研究工作与技术推广工作。在制度上,大学应当在院系两个层面建立相互知情和制约的学术伦理审查机制,将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风险控制在教室或实验室内。尤其在中国缺乏深厚的科学传统,近代以来又将科学技术视为国家复兴的强有力工具[11]的背景下,这种极易将科学技术彻底工具化的氛围,更加需要大学和科研机构审慎对待机构从业人员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如果说大学的行政管理发挥着一般的监管作用,那么,对大学内部的科学技术类系科、尤其是那些高风险的科技专业的系科,更需要强化监管相关基础研究,严防技术开发的风险。

文章来源:《生命科学仪器》 网址: http://www.smkxyq.cn/qikandaodu/2021/0610/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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